台北市教師會國民中學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章     

第 一 條:本規程係依台北市教師會章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教師會國民中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不論對內、對外均需使用全銜名稱並不得對外行文)。

第 三 條:本會隸屬於台北市教師會。凡對上級機關團體行文時,須經市教師會核轉,而舉辦各項有關國中教育之活動時,應向市教師會報備。

第 四 條:本會之設立係為協助完成台北市教師會所交辦有關國民中學之事務,以及主動研討、協調、解決與國民中學有關的各項教育問題。

第 五 條:本會以台北市教師會所轄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同台北市教師會會址。

第二章     

第 六 條:本會任務如下:

1辦理有關全市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2研究改進國民中學各科課程、教材教法及班級經營策略,並舉辦各種研習等事項,務使達到往下紮根,全面發展為目的。

3研議有關國中教育之法令規章。

4辦理台北市教師會及各機關、社團委辦有關國中教育之發展等事項。

5促進國中教育軟硬體配置之改善。

6加強與全國教師會,暨各縣市國民中學教育委員會業務之配合與協調。

7加強與本市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合作。

第三章  組  織

第 七 條:

1.本會以國中教育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凡台北市教師會所屬國民中學會員教師會及附設有國中部之高級中學會員教師會,皆得派代表一員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下設常務委員十三人,分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由常務委員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但應保障東區(內湖區、松山區、信義區、南港區)、西區(萬華區、大同區、中正區、中山區)、北區(士林區、北投區)、南區(大安區、文山區)及特教組各一人。

2.凡人事、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研訂各項制度等重要事項,均須提經審議通過常務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案及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 八 條:本會常務委員之任期,以台北市教師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常務委員需於台北市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一週前,完成改選。

第 九 條:本會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業務。

第十條:本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提供財物支援者為顧問,並應函請台北市教師

         會備查。

第十一條: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得設行政組、研究組、活動組、總務組、公共關係組〈如有實際需要得增減設組〉及特教組,並函請台北市教師會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舉行會議如下:

1.   本會國中教育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國中教育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

2.  常務委員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3.  上述各項會議應函請台北市教師會派員指導,會後一週內,將會議紀錄函請台北市教師會備查。

第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會視推動台北市國中教育事項之需要,得於本市各行政區域內設本會之分會,依體制對內推展與台北市國中教育有關之事項。

第十五條:本規程經國中教育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送請台北市教師會存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