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會私校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程係依臺北市教師會章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轉,而舉辦各項有關私校教育之活動時,應向市教師會報備。
第五條 本會以台北市教師會所轄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1、促進私校教師遵守【教師法】遵守教師【自律公約】實踐教師應盡義務。
2、爭取私校教師享有在教師法上應有的權利。
3、促進私校教師的聯誼、團結及交換教育心得。
4、研議有關私校之法令規章。
5、加強與全國教師會暨各縣市私校教師會業務之配合與協調合作。
6、加強與本市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及合作。
7、辦理台北市教師會及各機關社團、社團委辦有關私校教育之發展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本會為委員制,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會直接選舉)委員若干名(由本市各私校教師會各派五人組成)常務委員若干名(由本市各私校所選派五位委員各選一人組成),台北市教師會私校理事為當然的委員及常務委員。本市尚未成立教師會的私校教師,歡迎加入為榮譽委員。
第八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以台北市教師會理監事會之任期為任期。
第九條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業務。
第十條 本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提供財物支援者為顧問,並應函請台北市教師會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得設行政組、研究組、活動組、總務組、公共關係組(如有實際需要得增減設組),并函請台北市教師會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舉行會議如下:
1、委員會議每一學期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2、常務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上述各項會議應函請台北市教師會派員指導,會後一週內,將會議記錄函請台北市教師會備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委員會通過,函請教師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