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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會務秘書/王秀雯 公告日期:99/3/16 點閱人數:1279
主題
公文-建請全教會於參與教育部修訂特教相關子法時,應廣納各教育型態與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之意見~往返公函
內容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昌字第099200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建請 貴會於參與教育部修訂特教相關子法時,應廣納各教育型態與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之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9年1月8日第九屆第九次理事會之決議辦理。
二、教育部於98年12月23日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時,僅針對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進行修正,其內容多著墨於特殊教育學校,對廣大回歸主流學生的普通學校特教班,以「準用」特殊學校的設置帶過,對於資源班更是以「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需要」、、、等語來做規定。
三、教育部令頒「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分散式資
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學生人數依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四、台北市教育局於民國83年時曾對資源班學生數做出每班30人的規
定,多年下來當普通班級學生數從原來每班40多位一直下降到30
位左右的今天,資源班人數的規定並未曾更改過,而此規定更被教
育局拿來作為「臺北市彈性調整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教師人力支援實
施計畫」的參考,當學校出現不足教育局規定人數時,即將該校老
師調往他校支援,這樣的措施影響老師的工作權益至鉅。
五、基於上述,建請 貴會儘速與教育部協商修訂「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為: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學生人數依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但不得多於普通班級學生人數的五分之三。

正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全教會回覆公函如附件~

相關附件一
下載「發文-09920018號.doc」
相關附件二
下載「20100316133205466.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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