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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辦公室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8/6/24 點閱人數: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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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市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假期間返校日數一事,本會再次主張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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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81013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關於本市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假期間返校日數一事,本會再次主張及立場,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具有法律同等之位階與效力。教師請假規則既係為解決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等事項之需要而於95年5月8日發布施行,誠以在此之前相關各項行政命令即已失所附麗,無可再行援用之餘地。
二、又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係屬強制規定,則該本條所定之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各級主管教育機關等自不得任意違反,甚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援引已失效之行政命令擅行僭越。
三、再者教育部頒「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四、準此,學校並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無訂定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事宜之權限,殆無疑義。若學校片面訂定,已逾越法律授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
五、本會再次重申,在本會尚未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完成「寒暑假返校日數」相關協商之前,學校逕行通過之任何逾越授權之決議,本會一概不予認同。若有會員因此而致工作權益受損,請速與本會聯絡,本會將積極協助處理。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相關附件一
下載「發文-09810130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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