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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辦公室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7/12/3 點閱人數:2620
主題
【本會函文】97.10.15本市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補充規定乙案
內容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71016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貴局對本會函詢有關本市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補充規定之回覆說明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9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09736357000號。
二、茲就 貴局答覆本會函詢乙案,本會分復如下:
(一) 依《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志願。積分相同者,依序以1.學校轉型、生源減少、新設學校、學區調整、課程調整之順序2.到職先後3.年齡(年長者優先)之順序辦理。」,學校主任職務依上開規定檢視,並不在其內,此一舉措確已違反相關規定,即便為利校務推動、行政穩定性及對校長用人權之尊重,亦不能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略以:「……。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以及依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依法只辦理「教師介聘」作業,並非是辦理「主任介聘」作業,依法規內容,〝主任〞是教師的兼職,其本職還是老師,又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為教評會之任務,因此,教師兼主任職務,宜由教評會就擬聘之教師本職是否聘任予以審查,且仍應公告甄選(註明教師兼主任),以杜爭議,而非校長之個人行政職權範圍;而主任聘任是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主任屬於學校專任教師編制中,而非獨立於外,本會對貴局以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校內教師及主任員額與以分列,以不含主任職務之教師員額處理減班超額教師之決議不表認同,並認為有違依法行政與濫權之嫌。
(三)依據今年三月二日教育部新修正發布的《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本會認為,主任甄選儲訓過程只是資格的取得,而不是保障其取得主任之職務,具主任資格的老師是否受聘兼主任職務仍須視校長根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略以「……。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所做的決定。即使校長聘未經甄選儲訓的教師兼主任職務,亦屬合法。本會建議,每年定期儲訓主任,提供校長更寬廣的選擇空間,以符合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等相關規定。


正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台北市立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會、台北市立中等以下學校人事室、本會自存

相關附件一
下載「發文-09710168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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