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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辦公室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7/4/23 點閱人數:2343
主題
即時公文-寒暑假無法返校時,要請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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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中華民國97年0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7100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 惠請 貴會對所有會員教師就本市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假期間返校日數一事進行宣導。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接獲會員學校反應,教育局多次發函各校,要求學校依舊有規定辦理寒暑假返校事宜,導致部份學校違反「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逕行訂定教師寒暑假強制返校日數。故本會於97年4月11日理事會中,就相關事項作成決議,交付本會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具有法律同等之位階與效力。茲教師請假規則既係為解決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等事項之需要而於95年5月8日發布施行,誠以在此之前相關各項行政命令即已失所附麗,無可再行援用之餘地。況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及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係屬強制規定,則該本條所定之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各級主管教育機關等自不得任意違反,甚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援引已失效之行政命令擅行僭越。

三、又教育部頒「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條第2項規定:「...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準此,學校並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無訂定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事宜之權限,殆無疑義。若學校片面訂定,已逾越法律授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

四、上述實施原則第4條規定:「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亦即除開學前教學準備日教師無法到校應請假外,在本會尚未與教育局完成「寒暑假返校日數」相關協商之前,學校接獲之任何行政指導及逕行通過之返校日數決議,均屬無效,本會一概不予認同,教師亦無須請假。惠請 貴會對所有會員教師進行宣導,日後若有會員因此而致工作權益受損,請速與本會聯絡,本會將全力協助處理。

正本: 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臺北市各級學校
副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研考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自存
相關附件一
下載「發文-09710060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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