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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公文-寒暑假返校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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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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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72001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函復 貴局有關「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 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執行規定乙案,如說明所示,覆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97年1月30日北市教人字第19731113400號函。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具有法律同等之位階與效力。茲教師請假規則既係為解決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等事項之需要而於95年5月8日發布施行,誠以在此之前相關各項行政命令即已失所附麗,無可再行援用之餘地。況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及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係屬強制規定,則該本條所定之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各級主管教育機關等自不得任意違反,甚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援引已失效之行政命令擅行僭越。
三、 又,教育部頒「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條第2項規定:「...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四、 綜上,在 貴局未與本會依前揭規則協商完成訂定前,本會礙難同意 貴局上開作法,惠請貴局儘速與本會進行協商,方為正辦。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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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09720019號.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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