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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辦公室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7/4/23 點閱人數: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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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公文-建請教育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以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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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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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2)2596-0780
傳 真:(02)2594-6067
電子信箱:tta@tta.tp.edu.tw

受文者:教育部
中華民國97年0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7100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提請 貴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相關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查該法除第16條外,已於中華民國 97.01.16 公布並生效,故建請 貴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及修正,修訂「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娩假、陪產假相關內容,以符法制。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然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產假之給予應於分娩前後,並應應使其停止工作,亦即產假之給予不應如「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訂,僅能於分娩後給假,即使該款後面有例外,然此例外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請假規則」應限制的是法規所訂之日數,至於分娩前後如何給假,則應回歸「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除非「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1項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否則有違法之虞。

三、「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然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目前考試院院會已於970214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草案,將陪產假日數由2日修正為3日,將於近日內會同行政院發布,本會建請 貴部比照辦理。

四、本會深悉 貴部嫻熟法令規章,自無違法之虞,惟上述之修正若未能完成,恐有部份不諳法律優位觀念之學校行政人員因誤解而未能依法行政,致生糾紛,故特請 貴部考量本會建議,本會將無任感荷。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縣市教師會、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行政院研考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自存
相關附件一
下載「發文-09710023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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