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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辦公室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7/4/23 點閱人數:1339
主題
重要公文-對教師寒假期間返校日數本會主張
內容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中華民國97年0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7100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就本市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假期間返校日數一事,提出本會之主張。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接獲會員學校反應,部份學校違反「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逕行訂定教師寒假強制返校日數。故本會於1月11日理事會中,就相關事項作成決議,交付本會辦理。

二、關於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又教育部頒「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條第2項規定:「...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合先敘明。

三、準此,學校並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無訂定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事宜之權限,殆無疑義。若學校片面訂定,已逾越法律授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

四、惠請 貴會對所有會員教師進行宣導,在本會還未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完成「寒暑假返校日數」相關協商之前,學校逕行通過之任何逾越授權之決議,本會一概不予認同。日後若有會員因此而致工作權益受損,請速與本會聯絡,本會將積極協助處理。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研考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自存
相關附件一
下載「發文-09710007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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