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發佈人:辦公室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8/8/24 點閱人數:3096
主題
學校教師會會員大會後三十日內,函報社會局之相關資料
內容
社團法人臺北市教師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43025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改選後應報辦資料

主旨:敬請 貴校教師會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於學校教師會會員大會後三十日內,備函檢呈相關文件函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辦。

說明:
一、本會接獲部分學校詢問有關改選後報請核備事宜,特說明如下,供各校教師會參考。
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結果揭曉後三十日內,應由各該團體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三、改選後應報辦資料:
1.備公文。
2.改選當屆會員大會紀錄乙份。
3.改選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會員名冊兩份、章程兩份。
4.當選人簡歷冊,及請備理事長當選人身份證影本及相片各一張,製作理事長當選人證明書。
5.理監事及會務人員一覽表。
【如備案證書及圖記遺失時,應登報作廢,檢附報紙備文,申請補發(圖記自費750元)】
四、相關改選後應報辦資料,請上本會網站http://www.tta.tp.edu.tw 之「本會快訊之『即時公文』版」中下載文件電子檔或「相關資源之『如何創立教師會』版」中有更詳盡的資訊。敬請 學校教師會盡速完成核備。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自存
相關附件一
下載「教師會會員大會後應函報之資料及規格.doc」


回網站首頁   回此公告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