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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王嘉蘋 公告日期:91/5/17 點閱人數:2222
主題
教育部釋示:校長在同一學校任期屆滿八年,是否可以參加原校之連任審查或遴選作業乙案!
內容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100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
傳真:○二-二三九七九六九三九
聯絡人及電話:
受文者:台北市教師會(台北市中山區玉門街一號二樓)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台(九○)國字第九○○九七七四二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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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會函請釋示校長在同一學校任期屆滿八年,是否可以參加原校之連任審查或遴選作業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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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 貴會本(九十)年七月二日北市教師字第九○一○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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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於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後,校長任用已由派任制改聘任制,凡依新制遴選聘任之校長,於該校之任期即為聘任第一任,與舊制派任校長之任期無涉,不論舊制已滿二任或三任者,亦均得參與新制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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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台北市教師會
副本:本部國教司、法規會、人事處
部長 曾志朗

相關附件一
下載「教育部90.07.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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