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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資訊部/Itdept.operator 公告日期:91/3/28 點閱人數:1841
主題
台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內容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教師,以市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編制內教師其子女未滿三足歲者為範圍,並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限,以四學期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且子女仍未滿三足歲者,得申請延長之,其延長期限不得逾二學期。
相關附件一
下載「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處理原則.doc」
相關網址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edu2/2-15/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處理原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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