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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羅德水 公告日期:94/9/24 點閱人數: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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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與既有權益不抵觸,教育部勿混淆視聽!(全國總工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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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與既有權益不抵觸,教育部勿混淆視聽!
全總要求教育部停止一切打壓行動!
■ 全國總工會 2005/09/23

教育部於九月十四日,抽樣發函全國各高中職以下學校,委託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各校老師做出教師組織定位之意向調查。問卷之後,有多達七頁的資料,包括「現行勞工體系與教師體系之比較對照表」、「現行工會法體系與教師法體系之結社組織比較對照表」、「勞工假期一覽表」、以及「新舊勞工退休制度一覽表」。
全總認為:教育部的所謂「意向調查」,只是再一次意圖操弄民調;而問卷後的各個「比較表」,實際上只不過是混淆視聽、對老師們威脅利誘、製造白色恐怖與寒蟬效應,企圖讓老師們不敢加入工會、不敢與全國勞工站在一起。全總在鼓勵並全力支持教師爭取勞動三權的同時,也對教育部提出強烈譴責。
立法委員、全國總工會理事長林惠官嚴正表示:
一、牽涉到勞動三權的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以及《團體協商法》)與規定勞資之間基本權利關係的《勞動基準法》是兩回事! 我國《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採條列式,得以組織工會、享有勞動三權,不必然等於適用勞基法,此乃勞動法之基本常識,教育部不應混淆視聽、指鹿為馬。
二、勞動法對勞工權益保障有「從優」原則,故即便日後教師適用勞基法,也不可能讓教師現有權利「自動消失」! 勞基法是對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任何高於勞基法或相關勞動法令標準的,實務上皆為從其優者,絕無「適用勞基法,原有權益即自動喪失」之事。
三、教師若在教師法之外還有勞動法令保障,實為雙重保障,勞動條件不可能下降!
以國營事業員工為例,有公務員身份者,可以獲得公務人員以及勞工雙重保障。勞基法第8
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 (派)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含職
業災害)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
定。」此即為明證。
四、教育部的「調查」,不但撈過界、干涉教師的組織權,更製造寒蟬效應!
放眼全世界,教師組織工會者,所在多有,全國教師會參加之國際教師工會(Education I
nternational)即為全世界的教師工會聯盟;教育部無權過問教師組織權。教育部不斷暗示
、警告的其實是:「如果教師可以組織工會,教育部將主張取消教師現有的一切權益。」這種說法,實為與全國教師、全國勞工為敵!林惠官要求教育部懸崖勒馬,切勿一誤再誤,否則全國教師與勞工一起聲討教育部之時,必指日可待。

新聞聯絡人:全國總工會 勞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汪英達
電話:(02)2358-8047 / 3322-5111 / 0933-908-994
傳真:(02)3322-5121 電子信箱:ydwong@seed.net.tw
相關附件一
下載「全國總工會新聞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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