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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羅德水 公告日期:94/8/9 點閱人數: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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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聞稿-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第547次部務會報通過,即將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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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聞稿】
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第547次部務會報通過,即將公布實施。
2005.08.08
發稿單位:人事處
單位聯絡人:陳家士
電話:(02)23565528
E-mail:a3608@mail.moe.gov.tw
教育部依據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授權,參照現行教師請假之相關函釋及教師法有關教師權益之規定,擬訂教師請假規則草案擬訂過程中,本部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全國教師會代表、學校代表及校長協會、家長協會團體等全程參與訂定,為兼顧教師請假權益及學生受教權之衡平,期間經13次會議研商,歷時1年7個月,條文內容經獲共識,完成教師差假法制化。
條文計十九條,除規定教師請假各種假別及公假核給事由等一般性事項外,並將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明確定位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假期,解決長期以來寒暑假是否為教師假期之爭議;至於教師返校服務及進修研究等活動事項及日數,則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另考量教師職業特性,須長時間站立書寫,女性教師即將分娩前,如已請畢產前假,確有需要請假者,得經醫療機構證明提前申請娩假。
再依現行規定,教師請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本規則發布後,該類人員除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外,得予留職停薪1年,使其安心療養,早日恢復健康。至於教師請事假超過7日者,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以臻公允。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娩假、婚假、陪產假等人性化之假別及相關法定公假應比照本規則外,餘尊重各校辦學方式由各校自訂。
上開教師請假規則全文,業經教育部第547次部務會報通過,將於94學年度公布實施,教師差假事宜將有所依據,權益更能獲得保障。
相關附件一
下載「教育部新聞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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