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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4/8/9 點閱人數: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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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教師請假規則 寒暑假列法定假期--轉自中央社 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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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教師請假規則 寒暑假列法定假期
中央社 2005-08-08 19:53

(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八日電)教育部今晚公布教師請假規則,明定寒暑假是教師假期,解決長久以來寒暑假究竟是否是教師假期的爭議。規則也明定病假、事假、產假等天數及請假辦法,讓教師假期更人性化。教師請假規則將於九十四學年度開始實施。



教師請假規則共十九條,除規定教師請假各種假別及公假核給事由等一般性事項外,將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外,其餘明確定位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假期。

教育部人事處長朱楠賢指出,過去因寒暑假是學生的假期,學生不到學校,教師寒暑假也未到學校,引發寒暑假是否為教師假期的爭議,教師請假規則將寒暑假法制化,成為教師合法假期。

至於寒暑假期間,教師返校服務及進修研究等活動事項及日數,則由各主管教育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另訂。

對女性教師產假,規則也賦予符合人性化的彈性請假時程;朱楠賢說,考量教師須長時間站立的職業特性,女性教師分娩前,如已請畢產前假,而有需要提前請產假者,可以提出醫療機構證明,提前申請產假。

例如過去常有女性教師恰好在寒暑假前生產,因產假碰上寒暑假,常有女性教師認為「虧到了」,現在女性教師可以提前請產假,不過須出具醫師證明。

事假辦法方面,依現行規定,教師請事假必須自行掏腰包支付代課教師鐘點費,請事假超過七日,不但須自付代課鐘點費,還得額外扣薪。教師請假規則明定,教師請事假超過七天,必須按日扣薪,代課鐘點費則由學校支付。

現行辦法規定,教師請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請假規則則明定,請延長病假期滿後仍不能銷假的教師,可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外,得予留職停薪一年。

教育部指出,九月開學後,教師請假規則將全面於公立學校實施,私立學校教師請假,除了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娩假、婚假、陪產假等人性化假別,及相關法定公假應比照這項規則外,其餘尊重各校辦學方式,由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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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na/garden/200508/20050808806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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