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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文宣部主任/閻玉華 公告日期:94/6/14 點閱人數: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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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家長與教師一致同意:校園體罰並不嚴重,呼籲政府不要逃避應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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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與教師一致同意:
校園體罰並不嚴重,呼籲政府不要逃避應盡之責任

長期以來由於教師管教學生之權限不明,兼以各界對於管教與體罰之定義莫衷一是,使得近年來有關校園體罰事件每每成為各界矚目的焦點。有鑑於此,台北市教師會除已於今年一月七日召開『釐清管教與體罰的爭議公聽會』外,特別委託TVBS民意調查中心進行『管教與體罰爭議調查』,希望藉此釐清管教與體罰的爭議,共同提昇台灣教育品質。
此次調查是TVBS民意調查中心於94年4月6日至5月16日,以台灣地區高中職、國中及國小班級教師及家長為抽樣母體,在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正負3.1至3.2個百分點。值得注意的是,家長與教師對於管教與題罰問題之看法竟然相當一致。
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近七成學生家長與高達九成的教師不支持對體罰教師一律記大過的規定。有六成五的家長與七成七的教師不支持教育部與北市教育局「零體罰」宣示。至於一般認為嚴重的體罰情形,本次調查結果則顯示,有近七成家長與八成三的教師認為並不嚴重。此外,竟然有高達八成的家長贊成以適度的體罰作為管教方式之一,顯示家長似乎並不認同教育局「零體罰」的做法。另有近八成教師希望加重家長管教責任及增加專業輔導人員。而近九成的家長認為需要建立明確的教師管教學生程序,才不致於造成教師、學生、家長間因對管教方式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
分析問卷結果可以得知,學生偏差行為確實普遍存在,而校園體罰問題之成因,除傳統文化的觀念與校園內行政支援系統嚴重不足外,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權限與體罰之界線模糊更是主因。「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雖然明訂,「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規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亦指明,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惟查相關教育法規,並未對於教師輔導管教的權限與體罰之定義作進一步明確之規範,特別是在原教育部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隨教師法修法於民國92年10月16日廢止,並改由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後,有關輔導管教與體罰的爭議更是層出不窮。
台北市教師會呼籲教育主管機關,與其一再地呼口號宣示不得體罰,不如負起責任,以更積極的作為尋求體罰問題之根本解決。例如,落實「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之規定,依法設置增加各校專任輔導老師。此外,在少子化已然到來之際,教育部門更應藉此落實真正的小班教學,以真正減輕勞動條件瀕臨極限的教師在面臨管教問題時的壓力。
台北市教師會再次重申,老師願意負起管教學生的義務
,但是綜觀此調查結果可以得知,校園體罰情況其實並不如想像中的嚴重,教師會嚴正呼籲部分團體與傳媒,不要再將少數體罰個案擴大渲染,而應與全國的家長與教師們站在一起,共同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明確定義管教與體罰的界線,並投入更多教育資源,相信在釐清管教與體罰的爭議並加強支援配套系統之後,親師生三方可以有所依循,落實零體罰與提升教育品質的理想終將實現。
相關附件一
下載「94.06.14台北市教師會新聞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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