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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
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
9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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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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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職進修 不必辭職了--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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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案」,提案立委黃偉哲表示,今後教師在職進修,不必再放棄現有工作參與為期半年的教育實習課程,即可取得另一類科的教師證書,對於教師之進修將有鼓勵的作用。
修正條文規定,合格教師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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