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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會務秘書/王芯惠 公告日期:106/4/25 點閱人數:497
主題
【新聞稿】年金政策不應犧牲教育品質、漠視雇主責任
內容
臺北市教師會、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年4月25日
新聞聯絡人:總幹事 黃志宏 0912-215516

年金政策不應犧牲教育品質、漠視雇主責任

針對年金改革過程挑起族群鬥爭、讓教育品質淪為年改祭品的種種亂象,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與臺北市教師會嚴正提出抗議與譴責,並召開各校(分)會長會議,就重視教育品質、高消費高房價……等北市現況,蒐集基層意見以彙整出臺北市的建議版本。

簡單整理本會重要主張如下:
1. 資遣財源費用來源不明,不應放在退休撫卹條例中規定,故相關條文併予刪除。
2. 所得替代率:不應以所得替代率上限限制退休所得。而退休金與公保年金之給付,分屬不同制度架構,不應一起併計為退休所得去設算替代率。(條文第4條)
3. 撥補: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與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之最適提撥費率不符,達百分之三以上時,其不足額由政府撥補之。(條文第9條)
4. 不應將與法案無關條文入法。如第24條,不應將教學基準等法未明定之標準作為資遣依據。(條文第24條)
5. 均俸:退休待遇之核定,軍公教勞應一致。(條文第28條)
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退休年齡應維持50歲,否則反對訂定減額年金制之標準。(條文第32條)
7. 補償金之核發應維持原規定。(條文第34條)
8. 訂定完整公保年金制度實施後再取消優惠存款制度之順序。(條文第36條)
9. 反對將基金管理不善、國家財政…等管理者和雇主責任與問題,轉嫁至退休人員身上。明訂月退休所得隨在職人員待遇調增而調整之規定。(條文第67條)
10. 新增信賴保護配套措施,如第96條:本條例施行致權益受損之已退休者,應訂定安排其復職之規定。及第97條:政府先應編列經費補足之前之潛藏負債。

本會呼籲:年金改革應揚棄族群操弄,回歸理性專業討論,並在基金永續經營、維護教育品質與退休人員生活尊嚴等前提下,尋求合理改革公約數。全民亦應譴責將員工退休老本管理失利、卻反過頭責怪員工貪心的惡雇主,不應縱容全國最大的雇主--中華民國政府惡意霸凌員工,否則所有老闆均會向政府看齊,台灣勢將淪為老無所依的血汗國家,這種全民皆輸的局面,絕非國人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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