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06月29日 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其校名統稱為「臺北市立某某國民中學」,置校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第三條 各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訓導處:公民教育、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 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實施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調查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進行輔導與諮商,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職掌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第四條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室)之下分設各組辦事: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資料組、教務組、訓導組。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增設特教組或其他特殊教育組別。 第五條 各校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得依照下列基準分設各處(室)組辦事: 一 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五組。 二 七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八組。 三 十三班以上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十三組。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學校得增設特殊教育組別一至二組。 各校因實際狀況確有增設組數之需要者,得在不增加該校總體人事費預算及總員額原則下,報教育局核定調整。 第六條 各校置主任、組長、副組長、教師、輔導教師、運動教練、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 第七條 各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各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各校得附設補習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該校專任教師兼任。 第十條 各校因實際需要得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後設分校或分班。 分校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承校長之命,綜理分校校務。 第十一條 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由教育局另定之。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並得按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各校應分別舉行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議,由各相關處室主任召集主持,研討有關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項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第十四條 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教育局定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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