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
內容 |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4次定期大會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程所稱職業學校,指臺北市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第 三 條 各校置校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第 四 條 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實習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招生事務,及學習輔導等事項。 二 學生事務處:學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行為輔導、體育衛生保健、團體活動,及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實習處:學生實習課程、實習設備、工場安全、技術交流、終身教育、建教合作、就業諮詢及技藝教育學程等事項。 四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校產管理及營繕工程等事項。 各校依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得設資訊處,掌理校園資訊環境規劃與建置、校務行政電腦化及資訊教學與安全等事項。 第 五 條 各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掌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並實施生涯輔導等事項。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並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第 六 條 各校設圖書館,掌理教學資源之整合,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或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 七 條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組辦事: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特殊教育組、實驗研究組、資訊組、資訊教學組、資訊安全組、服務推廣組、學生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實習輔導組、建教合作組、文書組、事務組及出納組;設有附屬作業組織之學校,另經教育局核可者,得設經營組,但分組數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 四十八班以下設十四組。 二 四十九班以上設十六組。 第 八 條 各校得置主任、秘書、科主任、部主任、組長、技士、幹事、技佐、管理員、書記、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主任、秘書、科主任、部主任及組長,由專任教師兼任之。但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各校得依職業類科分科,每科置科主任一人。 第 十 條 各校得設夜間部,並得分設教學組、註冊組、學生活動組、體育組、衛生組、生活輔導組、實習輔導組、建教合作組等組;惟九班以下設二組、十五班以下設四組、十六班以上至多六組,並得視業務需求併組辦理。 第 十一 條 各校教師應為專任。但因教學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第 十二 條 各校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置會計主任一人, 其佐理人員之員額依主計人員設置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各校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置主任一人,其助理人員之員額依人事人員設置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各校設全民國防教育委員會,掌理全民國防教育、護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置主任教官、教官、護理教師;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各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第 十六 條 各校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第 十七 條 各校各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及推展教學活動。 第 十八 條 各校為推展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辦理各有關事宜。 第 十九 條 各校員額設置基準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 二十 條 各校職員編制表,由學校擬訂,報請教育局轉陳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臺北市私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得參照本規程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帶意見:依本規程第十九條訂定各校員額設置基準時,請教育局通盤考量護理師之設置,按總額計算,其中七分之一員額列師二級,其餘列師三級,俾有適度升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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