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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公關活動部主任/閻玉華 公告日期:98/7/15 點閱人數: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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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錯誤到此為止-回復國中小教師出席校務會議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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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錯誤到此為止-
回復國中小教師出席校務會議的法定權利

羅德水(全教會文宣部主任)

針對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組成與召開方式疑義,教師組織曾多次召開記者會,呼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回歸《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與校園民主常軌,讓各國民中小學自行決定校務會議究竟由全體專任教師或由教師代表召開。
然而,對此一符合法制與校園民主的要求,一直以來,部分縣市教育局處要不是噤聲不語,就是堅持錯誤政策不願意修正,使得迄今為止,全台仍有為數不少的國中小教師根本無法參與學校一學期召開一次的校務會議,毋寧是對落實校園民主的一大諷刺。
經驗顯示,要使消極不作為的地方教育局處主動依法行政,顯然必須有更強而有力的監督。
台北市議會於98年6月29日審議「台北市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台北市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時,在黃珊珊、周柏雅兩位議員據理力爭,以及與會議員的支持下,通過附帶決議如下:「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比例,教育局應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修訂新辦法並適用之。」
我們以為,考量法制面與實務面,台北市教育局均應儘速檢討並修正現行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組成與召開方式,以符法制並落實校園民主。
首先,就法制面而言,依法實施校務會議可以說是觀察校園民主化的重要指標,但部分縣市教育局處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顯然未能符合《國民教育法》的規定與授權。
《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惟部分縣市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不僅於名稱上抵觸《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甚至逕自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法定權利,殊不足取。
蓋依法行政乃謂,國家不僅制定、執行及維護法律,其本身亦必須遵守法律,而不得違反、逾越或抵觸法律。申言之,法規命令與法律之關係,主要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或做成行政處分,均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抵觸法律者,均屬無效。準此,台北市教育局應依台北市議會前揭決議,儘速制訂符合《國民教育法》授權之《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辦法》。
再就實務面觀察,校務會議對於落實校園民主之所以有重要意義,不僅僅因為校務會議已經法制化,對教師與家長而言,校務會議其實有著更為直接與切身的關係。
這是因為,各校校務會議必須討論、議決的校務重大事項與重要章則,至少包括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導師輪替辦法」或「教師職務延聘辦法」、「教科圖書選用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總額及選舉辦法」、「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人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等,因而,各校校務會議之成員組成與會議品質,確實影響校務發展甚鉅。
問題是,雖然校務會議與教師權益息息相關,但是有許多教師卻因為縣市教育局處不合理的規定而無法出席校務會議。以台北市為例,由於教育局規定: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在30人以上者,採代表制方式召開校務會議,致使台北市絕大多數國中小的教師均不得出席校務會議,學校為了向這些未出席校務會議的教師傳達「代表制校務會議」所議決之事項,只好再行召開一次由全體專任教師出席的「校務說明會」,所謂勞民傷財、疊床架屋,實莫此為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鼓勵教師參與校務會議,已經值得非議,詎料,甚至變本加厲剝奪教師出席校會議的法定權利,理應接受嚴厲譴責。今天適逢台灣解嚴22週年紀念日,各國民中小學98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也即將於八月下旬陸續召開,再次呼籲部分仍在打壓校園民主的縣市政府,應儘速回歸《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回復國中小教師出席校務會議的法定權利。
相關附件一
下載「980715回復國中小教師出席校務會議的法定權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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