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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公關活動部主任/閻玉華 公告日期:98/2/20 點閱人數: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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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新聞稿】義務教育不應巧立名目收費 中小學代收代辦費應檢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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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不應巧立名目收費
中小學代收代辦費應檢討、廢止

在經濟情勢持續探底下,預估本學期辦理休學的學生將大幅增加,為此,教育部已經與全國171所大專院校達成協議:98學年度學雜費全面凍漲,雖然我們肯定各大學共體時艱的作法,不過,仍要呼籲,此時此刻,各大專校院更應進一步調降大學學費,善盡其社會責任。
毫無疑問,比起學費動輒每學期5萬起跳的大學,全國各中小學的學雜費收費情形相對不被重視。
事實上,各中小學的在學學生每學期也必須繳納學雜費,其金額雖然較少,但經全教會檢視後發現,目前各縣市中小學之代收代辦費用標準,仍有諸多值得檢討的空間。
就法制面而言,我國憲法第160條明訂:「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國民教育法第5條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檢視各縣市中小學收費標準可知,各縣市雖然依規定未要求學生繳納「學費」,但卻另外收取名目不一的「雜費」、「代辦費」、「代收費」。
常見的「代辦費」如:蒸飯費、午餐費等,另外台南縣各國中小還收取「午餐燃料費」(160元)、「午餐基本費」(150元),南投縣甚至收取「國中腳踏車停放費」(45元)……
常見的「代收費」則有: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等。
進一步分析可知,前揭各相關費用,有的根本屬於「學費」的範疇,例如: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等,各縣市政府不應該另以「代收費」之名目向學生收取,實有巧立名目、變相收費之虞。全教會建議各縣市應就前述費用額度主動寬列教育預算,減輕家長負擔。
此外,迄今為止,各級學校之家長會僅係人民團體,然而,各縣市政府竟然在無法律授權下,強行向每位學生收取「家長會費」,更是侵犯學生家長基本權利。
全國教師會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徹底檢討現行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以符法制。未來全教會將持續關心此議題,並於今年9月開學時公布各縣市改善情形。
相關附件一
下載「980220-新聞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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