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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7/1/17 點閱人數: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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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師體罰 教育部修正教師考核辦法--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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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師體罰 教育部修正教師考核辦法 2008/01/16 19:08:07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十六日電)教育部今天舉行部務會報,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份條文,針對教師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的程度,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的懲處,明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的政策。

教育部表示,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規定「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記過」。

教育部強調,為落實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的規定,明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的政策,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條文。

修正條文規定按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的情節輕重,增訂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予以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要求改善仍未改善,予以記申誡。

另外,為避免教師對學生的輔導及管理工作消極不處理,修正條文規定教師未能盡責,雖學生未發生事故,也同樣應予以懲處。

教育部表示,修正條文規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報送主轉機關核定。970116


教師體罰 列入教師考績
中廣新聞網 (2008-01-16 )
立法院前年底三讀通過禁止體罰,教育部更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份條文,貫徹禁止教師體罰政策。

未來教師如果不當管教或是對學生施以體罰,將依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的懲處,懲處結果也會列為教師年終成績考核的指標。


禁嚴體罰 教部明訂懲處辦法 更新時間:2008-01-16 22:43:40
立報
【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政策,教育部昨天在部務會報上通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教師不當管教及違法程度,按情節輕重,將罰則明確入法,包括。大過、小過、申誡與考評都明確規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通過後,體罰已明文禁止,昨天教育部更通過考核辦法將罰則更明確的訂定,由現行的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的懲處,明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的政策。

修正後,條文規定按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的情節輕重,增訂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予以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要求改善仍未改善,將記申誡。

教育部強調,為落實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的規定,明確貫徹禁止教師體罰的政策,另外,為避免教師對學生的輔導及管理工作消極不處理,修正條文規定教師未能盡責,雖學生未發生事故,也同樣應予以懲處。教育部表示,修正條文規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報送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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