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5/5/18 點閱人數:933
主題
教育部對六縣市資優班適法性檢核【會議報告】全國教師會政策部
內容
教育部對六縣市資優班適法性檢核【會議報告】
全國教師會政策部95.05.17.
繼五月十二日(星期五)本會與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台南縣聯合召開記者會,痛批「變相資優班」地方政府蠻幹、中央束手無策後,引起社會大眾、專家學者及諸多家長團體之迴響關注,更因媒體連續二篇大幅持續追蹤報導而揭發假資優班之真面目,教育部進而採取一連串補救措施。本會也持續提供意見,希望教育部能監督正常資優教育,勿犧牲真正資優生應有的適性發展教育,也排擠一般學生公平分配教育資源的權力。
五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二點,教育部針對變相資優班中部四縣市所辦理的「資優班大會考」,邀集已發佈資優班報考簡章的六縣市(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台南市、屏東縣)備齊資料,進行資優班評鑑安置輔導適法性檢核。出席人員為國教司、特教小組、四名專家學者、全國家長團結聯盟、本會(楊秀碧、謝曼莉、吳樂三)。會中各縣市多位承辦人員極力表達所屬縣市已依法處理,但依專家學者以專業鑑定、安置的程序加以檢核,以及教育部法規會之意見,發現多項不符合相關法規;明顯顯示各縣市教育局特教課對於辦理特殊教育鑑定流程之專業不足、對法令認知偏差,更突顯各縣市辦理大量變相資優班的出發點僅為服務升學的加強班,教育部特殊教育小組顯然該負起今年風暴的主責。
感謝台中縣教師會林樵鋒理事長、南投縣教師會陳淑芬理事長、台南市教師會林祐任理事長、台南縣教師會郭毓昇理事長、台中市教師會吳樂三總幹事、彰化縣教師會陳芊吟總幹事,北上參加記者會。特別感謝吳樂三老師全程參加並提供意見!
本會呼籲教育部及地方教育局應溝通教育行政人員,尤其是校長,家長團體應與地方家長溝通,三方合力將國民教育依教育之精神對每個孩子給予適性教育,將每個孩子帶起來。並且公平合理的分配教育資源,不論在資優班或普通班的孩子都將因適性教育而受益;而非在大量的「變相資優班」下受害。


變調的資優班(二)
前言
對於教育部因應中部四縣市的「資優生」大會考,採捕救措施給予肯定,也發表如下立場,希望教育部能記取去年未能及早處置「變相資優班」,導致災情擴大的經驗,持續監督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一、 變相「資優班」之方式,將造成國小升學壓力「初中聯考」復辟,危及國小之正常教學,若不及時遏止,國小各校將競相比較資優上榜率,各班比較錄取率;造成國小以成績來塑造明星小學、明星老師、明星學生,破壞國小校園生態,將造成家長追逐「明星老師」、「明星國小」、「明星學生」製造校園階級偏頗現象,也侮辱了真正資優教育的社會價值。
二、 排擠經濟弱勢學生的公平機會,經濟弱勢學生及國一生之表現,因後天環境之弱勢,其潛能表現較慢,國一即以大量「變相資優班」的方式擷取更多教育資源於少數學生身上,排擠其他學生需要資源的機會,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以及把每個孩子帶起來的教育價值。
三、 造成大量學生的挫折,及親子關係緊張,給孩子錯誤的教育示範。因考上的少,卻要面對白熱化的競爭,而且與近來教學法上推動小組合作學習的方式相違背,且親子間易因報不報考資優班發生衝突。
四、 大量「資優班」將排擠「身心障礙」學生之經費,身心障礙者家長團體告知本會表達他們極度憂慮原本不足的特教經費,大量搬移到變相的「資優班」,將使原本弱勢的身心障礙學生處境更為艱難。
五、 本會不反對正常的資優教育,而且針對「常態編班」教育部應邀集各界審慎思考「能力分組」配套的可行性。

聯絡人: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楊秀碧0982-939-522
特殊教育委員會主委-謝曼莉0933-454-848
台中縣教師會總幹事-吳樂三0982-939-547

縣市政府辦理95學年度資優班鑑定入學相關事項
檢核結果統計表
符合項目 不符合項目 部分符合
部分不符合 不確定
(未提供檢核資料) 未辦理項目 總計
南投縣 8 7 3 3 2 23
屏東縣 不檢核
台中市 4 11 7 1 0 23
台中縣 6 10 5 0 2 23
彰化縣 3 9 7 0 4 23
台南市 5 12 1 0 5 23
*此表為教育部於記者會公佈之資料
*下列參考法規由教育部提供
對於縣市政府核定所屬國中
95學年度設置資優班過程檢覈事項參考法規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1項


第1款



第4款



第3項
(後段)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 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 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 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寬編列鑑輔會年度預算,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兼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2條 第1項
(前段)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其學區無合適特殊教育場所可安置者,得經其主管鑑輔會鑑定後,安置於適當學區之特殊教育場所。

特殊教育法
第12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第13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2條 第2項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負責相關事宜。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
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
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第14條 第1款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 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 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
二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 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第15條 第1款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標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某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二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三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四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 附具體資料者。
第16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標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二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三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第19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標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 獎項者。
二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第9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前略)
四、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每班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第12條 第2項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規定。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並得聘請兼任之特約指導教師。

師資培育法
第6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
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第4條 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學校,除應合於各級各類公私立學校 (班) 設立之規定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各該類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優良師資。
二 具備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
前項各款條件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但屬國立學校者,依學校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5條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含師資、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國民教育法
第4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相關附件一
下載「變調的資優班(二).doc」


回網站首頁   回此公告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