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國中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
內容 |
臺北市九十五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4月26日第9514次局務會議通過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特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23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國民中學校長之遴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發布臺北市九十五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 要點。 (二)成立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 (三)發布國民中學校長出缺及任期屆滿之學校名單。 (四)通知學校提報浮動委員及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 列席代表名單。 (五)召開委員會會議。 (六)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1.第1階段遴選: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連任審議。 2.第2階段遴選:現職校長任期屆滿8年轉任審議,及任期 屆滿4年未申請連任或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出缺 學校之校長遴選作業審議。 3.第3階段遴選: (1)辦理第1次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由未獲連任或轉任之 現職校長、曾任校長、候用校長參加遴選審議。
(2)如有缺額,辦理第2次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由未獲連 任或轉任之現職校長、曾任校長、候用校長參加遴選審 議。 4.第4階段遴選:前三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 學校,委員會得徵詢合於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之候用校 長及非現任校長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 長人選。
(七)完成遴選並簽請市長核定。 (八)發布市長核定之國民中學校長名單。 三、 委員會召開遴選會議時,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總評報告。 (二)儲訓評量考核資料(候用校長)。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浮動委員及學生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列席代表所 提供之資料,需經本局業務單位及召集人確認內容符合校長 遴選相關規定後,始得提交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不得受理校長候選人及前項列席代表個別或交由他 人轉送之其他資料。 四、 申請者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序備 妥,並以申請學校為單位,依下列各項規定份數於報名時繳 交: (一)申請表。(請貼妥1吋彩色半身照片) (二)現任、曾任本市國民中學校長證明,或本局核發之國民中 學校長甄選儲訓(候用)合格證書。 (三)自述辦學(服務)績效。候用校長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 自行繕打。(以3-5頁為限) (四)針對參與遴選學校經營理念之書面報告。(以A4格式直式 橫書繕打,以3-5頁為限)。【以上一~四項請裝訂成冊, 正、影本合計14份】。 (五)專長或特殊表現(應附佐證資料)【1份】。 五、 原任職學校人事單位應確實查核之事項: (一)學歷證明文件。 (二)經歷證明文件。 (三)國民中學教師合格證書。 (四)最近5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 情事之一者。 六、 校長連任或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 辦理事項及辦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 治條例第14條規定之會議程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 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1人,另應推選列 席代表及候補列席代表,並應作成紀錄備查。 (二)學校得推選教師(會)、行政人員列席代表。教師(會) 代表由各該學校教師會推舉之,若該學校未成立教師會 時,則由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合格教師票選方式選出; 行政人員代表由各該學校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票選方式選出。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辦理。 (三)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得共 同討論學校發展需求、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 長的期許等,將結論作成書面紀錄函報本局公告,並提供 委員會審議參酌。 (四)校長出缺學校學生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代表得在尊 重之原則下主動徵詢校長候選人意願,惟不得針對候選人 自行舉辦校內公開說明會或其他問卷調查等遴選活動。 (五)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應凝聚家長意見,建立學校 需求之共識,俾由浮動委員或列席代表於校長遴選委員會 議中表示意見,以供遴選委員會參酌。 (六)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以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意 見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同之意見。 七、 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校長候選人不得自行舉辦或參加校內公開說明會、從事競 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八、 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遴選委員應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委員會 面談情形,對每一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 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 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亦得推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 訪評報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遴選委員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 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並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 者會。違反者或違反保密規定,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並依 程序遞補。 (四)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除依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外,如有 指導碩、博士論文之師生關係或4年內曾為校長、主任之 主從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五)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委員會討論審議。 九、 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自治條例公布前已籌設之國民中學第1任校長由籌備處主 任擔任,並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新設學校籌備作業因政府財政狀況或政策考量決定暫緩籌 設者,其籌備處主任得經報本局核准後,比照現職校長申請 參加遴選。 十、 國民中學校長人選經委員會決議並經市長核定後,報請市府 聘任之。 十ㄧ、 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候選人名單 、遴選結果、作業日程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正 式公函並在本局網站發布之。 十二、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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