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本會對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之立場(本會公函) |
內容 |
各位老師:
近日不少學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各校是否參加試辦教師專業評鑑事宜。長期以來,關於校務會議組成方式各方一直存有爭議,本會於今日(4/28)行文教育局重申本會立場(副知各校教師會)。 本會向來主張無論學校採取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均合於國民教育法規定,教育局應速與本會協商修正「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另在上述協商未完成前,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均得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經校務會議合議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 本會公函如附件,歡迎下載。
各校對校務會議組成方式如有疑義,歡迎來電本會。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玉門街1號2樓 承 辦 人:羅德水 電 話:(02)2596-0780 傳 真:(02)2594-6067 電子信箱: 受文者:本會自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 4 月2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5300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重申本會對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之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無論學校採取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敘明。 二、然貴局前依職權訂定之「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無授權依據,尤有進者,要點僅就「代表制」部分規範,卻棄置全體專任教師不顧,若此恣意剝奪渠等參與校務會議權利之作法,確違憲法上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諸原則,進而侵害教師權利甚明。為此誠請速與本會協商修正事宜,以臻適法。 三、另上述協商未完成前,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均得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經校務會議合議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附此敘明。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縣市教師會、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自存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09530058號.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