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暑假備課日無法返校時,要請假嗎

 

         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3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具有法律同等之位階與效力。茲教師請假規則既係為解決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等事項之需要而於9558發布施行,誠以在此之前相關各項行政命令即已失所附麗,無可再行援用之餘地。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及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係屬強制規定,則該本條所定之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各級主管教育機關等自不得任意違反,甚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援引已失效之行政命令擅行僭越。

 

       又教育部頒「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條第2項規定:「...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此,學校並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無訂定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事宜之權限,無疑義。若學校片面訂定,已逾越法律授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

 

      上述實施原則第4條規定:「寒暑假開學前一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亦即除開學前教學準備日教師無法到校應請假外,在本會尚未與教育局完成「寒暑假返校日數」相關協商之前,學校接獲之任何行政指導及逕行通過之返校日數決議,均屬無效,本會一概不予認同,教師亦無須請假。

 

 

   日後若有會員因此而致工作權益受損,請速與本會聯絡,本會將全力協助處理。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

        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