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中小校長遴選始末與建議

一、前言

校長之任用原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所派任,由於社會的進步,教育思潮的演進,因此8801月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後,校長改為遴選制,其辦法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之。

以台北市為例,是由教育局遴聘十三位遴選委員負責校長遴選之任務(自治條例第三條),其中包括市府代表三人,教師代表三人,家長會代表三人,校長代表三人,學者專家一人。而教師代表三人與家長會代表三人,有一人是校長出缺學校之浮動代表。

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代表大會、全體教師之意見為依據。(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二、實施現況

()先期作業:

1.教育局行文要求學校以民主程序,家長會召開班級家長代表大會,選出浮動代表、列席代表;教師之浮動代表、列席代表則由全體專任教師普選產生;行政人員選出行政列席代表。

2.學校由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各若干名額與有意到該校服務之校長晤談、溝通,互相了解學校需求及理念,而後列出學校所需校長之具體條件。(依自治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家長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皆可推薦理想之人選。)

()遴選過程:

1.遴選委員會請浮動代表及三方列席代表進場,先由浮動代表報告學校之需求及期望人選,再由列席代表補充表示意見,委員再提問題了解。

2.教育局報告出缺學校之情形及參選校長之辦學績效概況。

3.參選校長分別作治校理念報告,委員提問題了解。

4.遴選委員討論。

5.投票,得票過半數者當選。

()現制任滿四年之校長,皆先作留任之審核,再開放遴選,使得絕大多數校長皆選擇留任,不願遴選,經常使許多出缺之大型學校,反而由候用校長遴選。

三、應注意事項

()浮動代表及三方列席代表代應依規定產生

依規定家長浮動代表及列席代表應由學校召開班級家長代表大會推選產生;教師浮動代表由全體教師普選產生。列席的教師()代表,在有教師會之學校,由教師會推選產生;沒有教師會之學校由全校未兼行政教師推選產生;而行政代表應由全體行政人員推選產生。

()學校之意見應以群體之決議為意見,而非以個人之意見為意見(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代表之意見應分別以家長代表大會、全體教師之意見為依據,而非以代表個人之意見為意見。不少學校家長會未依規定召開班級家長代表大會,而以會長之意見為意見;而有些行政代表、教師()代表竟由校長指派。

()遴選的決定權在遴選委員會

依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規定,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代表皆可推薦理想的校長人選予遴選委員參考,但決定權還是要十三位遴選委員投票決定。善用合縱連橫才能遴選到符合自己學校需求的好校長。

()現階段無規定實施二階段遴選,各校卻都有實施二階段遴選之事實:

先由校長出缺學校之一定人數之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及社區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代表組成一個學校校長遴選審查推薦委員會,提出符合該校期望之校長人選應備條件,或若干位以上不排序之理想人選,不僅能滿足各校需求,也能節省遴選所需冗長時間。